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王建雄,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住新化县**镇**村**组**号。于2019年11月4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新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建雄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20时,吸毒人员李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王建雄求购“十个货”(行话,指十小包毒品冰毒、十粒麻古),王建雄称要3500元,李某某同意。随后,王建雄带着准备好的毒品来到李某某家附近,被新化县公安局上梅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王建雄身上缴获白色晶体状物品9.12克、红色片状物品0.93克。经娄底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王建雄处缴获的白色晶体状物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片状物品检出咖啡因、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从王建雄处扣押的毒品等物证;2.常口信息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建雄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雄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10.0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吴亦平
检察官助理:段璐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建雄现羁押于新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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