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王开礼,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贵州省桐梓县**乡**村**组**号。曾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9年7月24日、2019年9月22日分别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行政罚款200元、行政拘留6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辉腾,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3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贵州省贵定县**镇**村**营**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贵州省习水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开礼、周辉腾、黄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8月19日间,被告人王开礼经“悦悦”(身份不详)介绍加入“半夜成仙”微信群后,通过在本区、台商投资区等地散发印有其联系方式的涉黄小卡片招揽嫖客,待嫖客与其联系并谈好招嫖事宜后,再介绍上述微信群中的卖淫女到嫖客指定的地点从事卖淫活动,从中抽取每次人民币150-400元(以下币种同)不等的提成。期间,被告人王开礼通过上述方式,介绍周某某、汪某某、向某某、龙某某等多名卖淫女卖淫600余次,从中非法牟利134451元。
2020年4月至8月19日间,被告人周辉腾与被告人王开礼共谋后,在本区、鲤城区等地散发印有其联系方式的涉黄小卡片招揽嫖客,待嫖客与其联系并谈好招嫖事宜后,再通过被告人王开礼介绍卖淫女到嫖客指定的地点从事卖淫活动,每次向卖淫女收取150元至400元不等的报酬。期间,被告人周辉腾通过上述方式,介绍周某某、龙某某等多名卖淫女卖淫100余次,从中非法牟利38880元。
2020年8月10日至19日间,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告人王开礼共谋后,在本区散发印有其联系方式的涉黄小卡片招揽嫖客,待嫖客与其联系并谈好招嫖事宜后,再通过被告人王开礼介绍卖淫女到嫖客指定的地点从事卖淫活动,每次向卖淫女收取150元至250元不等的报酬。期间,被告人黄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介绍龙某某、微信昵称“千予”、“lucky妃子”等多名卖淫女卖淫9次,从中非法牟利1630元。
2020年8月20日,公安人员接群众举报,在本区城东街道**路**号将被告人王开礼、周辉腾、黄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王开礼、周辉腾、黄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人员缴获的手机等物证;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明细等;
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汪某某、向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开礼、周辉腾、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被告人相互辨认的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开礼、周辉腾、黄某某介绍他人卖淫,三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王开礼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情节严重。被告人王开礼、周辉腾、黄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开礼、周辉腾、黄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志强
检察官助理:林静娜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开礼、周辉腾、黄某某现均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