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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强健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1001号

被告人王强健,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江北区**村**号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28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9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10月13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强健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强健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王强健经事先电话联系,在其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村**号附**号的房屋内,以人民币100元价格将一包净重0.14克的海洛因贩卖给毛某某,交易完毕即被民警抓获。民警从王强健处查获毒资及其用于联系的手机一部,从毛某某处查获交易的毒品。

被告人王强健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清单、扣押清单、毒品照片等书证;
    2.证人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强健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物证检验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毒品提取、称量、检材提取、封存笔录等笔录;

6.抓获过程、毒品提取、称量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强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院认为,被告人王强健贩卖含海洛因成分的毒品0.1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强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强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犯罪的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强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强健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菁

检察官助理  李哲哲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强健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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