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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强受贿案)_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王强,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69********,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原贵州遵义**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仁怀市,住贵州省仁怀市**小区**栋**单元**楼**室。2019年10月14日被遵义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6月9日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日被执行拘留;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执行逮捕。

辩护人邹伟、秦伟,浙江靖霖(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遵义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强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王强利用担任仁怀市**甲镇**、仁怀市**委**、仁怀市**乙镇**、仁怀市**开发区党工委**、仁怀市**管委会**、贵州遵义**有限责任公司**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职务晋升、空调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承揽、保洁服务项目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31.636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收受工程项目承包人冯某某100万元

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经他人介绍,冯某某先后共计投资100万元于王强之妻陈某某合伙烤酒。后冯某某不想继续合伙,经双方商议,王强和陈某某共同将冯某某投资的100万元转为向冯某某的借款,并写了借条给冯某某。

2013年4月至2016年10月,王强利用担任仁怀市**甲镇**、仁怀市**委**、仁怀市**乙镇**职务上的便利,为冯某某承揽茅台镇小康路建设、敬老院建设、仁溪沟环境治理等工程项目提供帮助。2013年至2017年,王强先后多次表示要将100万元归还给冯某某,但冯某某为了感谢王强的帮助,在王强每次表示要归还借款时,冯某某均明确表示不用归还。2017年7月,王强因党员身份问题被组织调整到贵州遵义**有限责任公司任**职务,其思想发生偏差,便默认了不归还冯某某的借款,且其在多次具备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一致未归还。2019年3月,遵义市纪委对王强违纪问题立案审查后,王强担心自己收受冯某某100万元问题败露,便向其亲家李某某借款100万元还给冯某某。2019年6月,王强为对抗组织审查调查,与冯某某商议统一口径,虚构当年合伙烤完酒后冯某某已分了30余吨酒的假象,掩盖其以免除债务方式收受冯某某100万元的事实。

收受王某甲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2.1381万元

(1)2013年9月至2018年春节,王强先后多次在其位于仁怀市**小区住处收受王某甲价值共计29.4354万元的茅台酒。其中50年茅台酒4瓶、30年茅台酒12瓶、15年茅台酒18瓶、53°飞天茅台酒12瓶。

(2)2015年4月,王某甲驾驶王强之妻陈某某名下的奥迪A8轿车(车牌贵CG****)陪同王强到贵阳办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王强将该车交由贵阳小河奥迪4S店修理,取车时王某甲支付该车修理费共计8.3235万元。2015年5月,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该车理赔费用支付至陈某某银行账户。王某甲为了在职务晋升方面得到王强的帮助,明确将其支付的该车维修费用王强不再归还,后王强亦未归还。

(3)2016年下半年,王强在其位于仁怀市**小区住处收受王某甲价值共计4.3792万元的两块欧米茄手表。

2016年下半年,王强利用担任仁怀市**委**、仁怀市**乙镇**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王某甲在提拔担任等方面谋取利益。2018年5月,因王某甲涉嫌职务违法被调查后,王强将上述两块欧米茄手表及汽车修理费用中的8万元退还给王某甲父亲王某乙。

3、收受仁怀**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42万元

2013年4月至2018年5月,应刘某某请托,王强利用担任仁怀市**委**、仁怀市**乙镇**、仁怀市**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贵州遵义**公司**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刘某某在空调销售、绿化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2017年7月,王强收受刘某某42万元用于在仁怀市购买大众牌途昂汽车一辆,并将该车登记在其弟王某丙名下,供其个人使用。2018年5月、9月,王某甲及仁怀市原**部**罗某某先后因涉嫌职务违法被调查后,王强为掩饰其收受刘某某42万元用于购买汽车问题,与其弟王某丙、刘某某订立攻守同盟,同时安排王某丙书写虚假借条给刘某某,造成王某丙向刘某某借款的假象,并让王某丙代其退还刘某某42万元。2018年10月,王某丙退还刘某某10万元;2019年3月,王强被立案审查后,王强又让王某丙退还刘某某剩余的钱;2019年5月,王某丙退给刘某某32万元。王某丙代王强两次共计退还刘某某所送42万元。

4、收受仁怀市**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佘某某40万元

2013年8月至2017年1月,应佘某某请托,王强利用担任仁怀市**甲镇**、仁怀市**委**、仁怀市**乙镇**、仁怀市**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佘某某在承揽茅台城区清扫保洁项目、仁怀市**开发区办公区域保洁服务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2017年初,王强在其位于仁怀市**小区住处收受佘某某40万元,王强收受后将该款借给邓某某。

5、收受工程项目承包人吴某某财物折合共计7.4987万元

2015至2016年,王强利用担任仁怀市**委**、仁怀市**乙镇**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吴某某在承揽该镇幼儿园工程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2015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王强先后多次收受吴某某价值共计6.6187万元的茅台酒、价值0.88万元的中华牌香烟11条。其中,茅台民族纪念酒1套(56瓶)、53°飞天茅台酒6瓶、茅台狗年生肖酒6瓶。2018年9月,罗某某因涉嫌违纪违法被组织调查后,王强为掩饰其违法犯罪问题,将收受吴某某的上述茅台酒退还给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扣押决定书等物证;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冯某某、刘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王强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强利用本人职务上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31.6368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陇富

检  察  官 潘  进

                                               检察官助理 罗  晓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王强被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欧米茄手表男士款一只(编号87819915);欧米茄手表女士款一只(编号92335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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