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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强寻衅滋事、诈骗案)_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王强,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岳阳市云溪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3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小区**栋**号。2019年7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强涉嫌寻衅滋事罪、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4月1日、6月9日分别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4月14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2月29日、5月12日退查重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19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王强采用短信形式发送带有恐吓、威胁、辱骂内容的信件及短信给被害人王某甲、肖某甲及王某甲身边的家人、朋友等多种滋扰形式,逼迫王某甲及妻子肖某甲出来算账(经核查:王某甲、肖某甲不欠王强任何款物),王强的滋扰行为严重影响到王某甲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工作,且在2019年5月25日公安机关对王强的滋扰行为进行批评制止后,王强于5月27日以书面形式承认错误,但后王强仍不知悔改,继续实施发送带有恐吓、威胁、辱骂性质的短信,采取各种方式从精神上钳制王某甲夫妇及王某甲周边人员。其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16日下午,被告人王强从岳阳出发打的到云溪区**乡**村其母亲李某甲的住宅故意吵闹,将茶几上的玻璃杯砸碎,使用铁锹将房间厕所窗户玻璃砸碎,其主观目的就是通过给其母亲施加压力,逼迫被害人王某甲主动跟其算账,给其钱财。

2、2019年5月1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强用事先准备好的红色油漆及刷子到**大厦被害人王某甲的岳阳市**司法鉴定中心,在该公司的玻璃大门写下“还我钱财、还我风水、还我命脉”等字,严重损毁王某甲个人及公司名誉,同时对同在**大厦办公的湖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岳阳**置业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带来负面影响。

3、2019年5月20日晚上,被告人王强到被害人王某甲岳父肖某乙在岳阳楼区**小区居住的小区拍照,并将照片发送给被害人肖某甲,且说今天虽然没有找到,但是扬言掘地三尺也会找到肖某乙这个老东西的。还称要活理王某甲和肖某甲、屠了王某甲、肖某甲这对狗男女夫妇。

4、2019年6月1日傍晚,被告人王强与朱某乙经过岳阳市**司法鉴定中心楼下,看见被害人王某甲站在二楼,遂公然辱骂王某甲矮子崽下来,跟其算账,导致王某甲当日在谈的业务中止。

5、2019年6月16日下午,被告人王强再次到云溪区**乡**村其母亲李某甲私宅吵闹,将其母亲供奉在二楼的五个菩萨拿走,其目的也是通过其母亲李某甲给被害人王某甲施加压力。

6、2019年5月4日至2019年7月初,被告人王强给被害人王某甲、肖某甲、肖某乙等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王某甲因十分害怕便安排退伍军人雍某某为自己的贴身保镖,购买警棍防身,加强公司、住宅的安防措施等;肖某甲精神处于崩馈状态,有家不敢居住,躲到华容、广州等地;肖某乙也有家不敢回,在原工作单位请假近两个月一直躲在华容老家。

7、2019年5月21日、6月2日、6月10日,被告人王强将写给被害人王某甲、肖某甲的带有威胁、恐吓、侮辱性质的信件,以短信的形式传播给徐某甲、童某某、钟某某、姚某某等人(王某甲的同学、朋友),目的就是为了出王某甲的丑,低毁其名誉,通过他们来达到劝解王某甲能出来跟其算账的目的。

二、诈骗罪

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强以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及以借为名等手段,伙同他人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作案4次,涉案金额共计133.5万元。其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11月份许,被告人王强按与高某乙商定的计划,在找多人“借钱”未果的情况下,两人商定以在湖南省张家界市**县修建人民路道路工程的名义向被害人王某甲“借款”100万并约定2个月还款,如果工程赚了钱把以前向王某甲借的钱都还掉。王某甲因知晓工程进度一般是3个月为一个周期,主动提出宽限到3个月,后王某甲安排其公司财务人员刘某丙于2014年11月21日至25日分数笔将这100万打入王强提供的高某乙名下的银行账户,王强自称高某乙是其工程项目的合伙人,在此“借钱”的过程中,高某乙为顺利“借到”这100万,主动配合王强打电话、发短信给王某甲证实**工程存在的真实性,且只要钱到位就可以进场开工等话语,对王强能获取王某甲的信任起到关键性作用。经查证**工程项目确实真实存在,但与高某乙、王强等人并没有关系,他们既不是中标公司,也不是工程施工方之一。该笔100万进入高某乙账户后,高某乙本人独自即将其中的80万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剩余20万元用于个人开支,王强、高某乙均明知这100万的真实用途是为了给被中纪委立案调查的原湖南省**银行行长的吴某丁“了难”,如果吴某丁能平安落地,就是搭上这条线,利用这个平台以后在融资、借贷方面有很大的便利,是对这份关系和感情的共同投资,两人“借到”的这100万元完全没有用于所谓的人民路道路修建工程,对王某甲完全隐瞒了“借钱”的真实用途,且王强辩称王某甲还欠他更多的钱,认为这100万根本就无需还(经核查:王某甲、肖某甲不欠王强任何款物)。在此过程中,王某甲多次找王强催款,但王强一直推诿,钱至今没有归还给王某甲。

2、被告人王强在自己无固定工作、无稳定收入的情况下,仍以各种名义找多人“借”钱,用于自己挥霍,且多次向“借款人”口头、书面承诺还款,但至今未还“借款”。经调查王强有多年吸毒史,且多次因欠债被他人起诉,2017年9月25日经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判决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4月,被告人王强对外称其在长沙经营有文化公司(经调查王强拖欠上述公司多名员工工资、不支付房租被起诉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北京也有公司,因公司生意周转急需资金,后经人介绍向被害人易某某借款30万元,约定利息6分,期限三个月。后王强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归还易某某一分钱的本息。

(2)2015年3月初,被告人王强通微信附近的人功能认识了在长沙务工的被害人吴某甲,为骗取吴某甲的钱财王强即接近吴某甲并与吴某甲发生关系,3月25日王强以其在长沙经营的湖南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需要交房租周转为由,找吴某甲“借款”2.5万元,期限一个月,“借款”到期以后,吴某甲多次讨要,仅讨回5000元,后王强将吴某甲微信、电话均拉黑,剩余2万元至今未归还。

(3)2016年9月份,被告人王强以急需用钱为由找被害人周某某“借款”2万元,约定一个半月还款,到期以后王强并没有按照约定还钱,后周某某多次打电话、发短信要求王强还款,至2017年才找王强追讨到5000元,另1.5万元至今未归还。

被告人王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报案材料、信件、云溪区人民法院失信决定书、民事判决书复印件、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借条、承诺书、**工程道路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雷某某、朱某甲、朱某乙、邓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肖某甲、肖某乙、李某甲、周某某、吴某甲、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强及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对寻衅滋事罪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强借故生非,多次实施辱骂、恐吓他人和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且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后,继续实施辱骂、恐吓他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属情节恶劣和情节严重;被告人王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及以借为名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强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三款。被告人王强系坦白,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王强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故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被告人王强对涉嫌的寻衅滋事罪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强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检察官助理:徐斌

2020年6月23日

附:1.被告人王强现羁押于岳阳县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8册,检察卷1册;

3.证人王某乙、雷某某、朱某甲、朱某乙、邓某某、雍某某、葛某某、谭某某、刘某甲、童某某、徐某甲、曾某某、徐某乙、高某甲、严某某、刘某乙、吴某乙、刘某丙、李某乙、任某某、肖某丙、符某某、李某丙、王某丙、胡某某、吴某丙、祝某某、郑某某、李某丁、张某某、李某戊;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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