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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强强盗窃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795号

被告人王强强,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91********,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温州市鹿城区**街道****号。曾因犯抢夺罪,于2008年1月25日被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2年7月12日、2015年3月25日、2016年12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九个月、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强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强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王强强至本区**新村**幢**楼**室,使用螺丝刀将房间门锁与门连接处的螺丝拧开后进入房间,窃取被害人陈某某放置于床头柜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710元后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门锁(照片);

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调取证据清单;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及证人程某某、虞某某出具的归案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强强的供述和辩解;

6.检查、辨认等笔录:地点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强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强强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强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华锋

2020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强强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光盘壹张、补充材料拾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4. 随案移送财物处理意见表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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