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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强故意伤害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公诉刑诉〔2016〕3号

被告人王强,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三门峡市湖滨区。2010年9月6日因犯抢夺罪被卢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5年10月25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11月5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1月6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25日23时许,被害人王某某到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人王强索要之前被殴打的医药费,两人发生争执,王强持刀将王某某右手砍伤,致王某某右手第2掌骨完全性、粉碎性骨折、右手中指近节指骨线性骨折。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某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员:杨 燕

检 察 员:杜秀明

2016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强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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