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王强,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大道**号**栋**单元**楼**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9日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6日被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下午,被告人王强驾车到邛崃市文君街办翠荫街48号翡翠湾小区,采取乘坐电梯和走楼梯的方式到达该小区**栋**单元的楼顶,后进入**号被害人杨某某家中,将杨某某家中的一根黄金项链和两个黄金戒指盗走。经邛崃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黄金项链、戒指参考价格的说明》,被盗的黄金项链和黄金戒指参考价格合计为人民币266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犯罪金额2667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强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忠诚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强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卷贰册,光盘肆张。
3.提讯证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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