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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强盗窃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公诉刑诉〔2019〕119号

被告人王强,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02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泸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镇**村**组**号。2017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7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强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王强携带工具,伙同他人窜至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泗义路西八巷8号王某家中,将被害人王某停放在一楼的一辆蓝色奇蕾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2133元)盗走。

2、2018年10月31日下午,被告人王强携带工具,伙同他人窜至新都区新都街道泗义路东二巷3号龙某某家中,将龙某某停放在一楼的一辆红色安尔达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格为1933元)盗走。后被告人王强在驾驶该车逃离现场途中被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王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强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亮

2019年2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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