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王强,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盐亭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0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下午,被告人王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步行街附近将被害人王某某的爱立新牌电动摩托车一辆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100元。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王强在北京市房山区**镇**公司被民警抓获,被告人王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盗车辆现已发还被害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照片、监控截图、刑事判决书、发票等;
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 黄奕玮
检察官助理 何 苗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强现羁押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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