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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强盗窃案)_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荣检刑诉〔2020〕Z201号 

被告人王强,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栋**。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被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被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被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7月22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7日,王强去至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古路157号“新重庆小炒”店内,将被害人汪某某的“VIVO”Y66L手机一部盗走,并以26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甲。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该手机并发还给汪某某。

2.2020年6月13日,王强去至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龙古路222号“中国福利彩票”店内,将被害人吴某某的华为“honor7c”手机一部盗走,并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甲。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该手机并发还给吴某某。

3.2020年6月13日,王强去至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海棠路113号“梦迎保健按摩理疗”店内,将被害人蒋某某的“VIVO”Y66手机一部盗走,并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甲。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该手机并发还给蒋某某。

4.2020年6月13日,王强去至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兴隆街7号“安和骨健康”店内,将被害人程某某的苹果6手机一部盗走,并以80元的价格卖给大足区龙水镇“迅雷通讯”的覃某某。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该手机并发还给程某某。

5.2020年6月9日,王强去至重庆市大足龙水镇五金路58号“康足源专业修脚”店内,将被害人田某某的“OPPO”A9X手机一部盗走,并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甲。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该手机并发还给田某某。

6.2020年6月3日,王强去至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花市街40号“老潼关肉夹馍”店内,将被害人张某甲的华为畅玩8C手机一部盗走,并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大足区龙水镇“吉祥通讯”的陈某某。

7.2020年5月22日,王强去至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滨河东路179号“丽影飘飘”美容美发店内,将被害人张某乙的“OPPO”R17手机一部盗走,并以450元的价格卖给大足区龙水镇“吉祥通讯”的陈某某。

8.2020年5月下旬的一天,王强去至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桂花园街85号“曾记羊肉馆”店内吧台上,将被害人刘某乙的“VIVO”Y93手机一部盗走,并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大足区龙水镇“吉祥通讯”的陈某某。

经认定,被盗手机总计价值5539元。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王强在大足区龙水镇滨河路望河楼茶楼附近被民警抓获。王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汪某某、吴某某、蒋某某、程某某、田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刘某乙等人的陈述;

3.证人刘某甲、覃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强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等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王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1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玉萍

检察官助理:邓书丹

2020年8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王强现羁押于重庆市荣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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