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王强,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5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潜江市**路**巷**栋**室。2018年12月10日因赌博被潜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0月21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潜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2020年4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左右,被告人王强与戴某某结识,双方发展为同居关系。2018年12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王强谎称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骗取戴某某钱款共计92.9万元后用于赌博挥霍。
1.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王强谎称做“荆州红门路路边栅栏工程”需要资金周转,让戴某某办理“宜信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贷款10万元(已还款2万元)、住房公积金提取17万元,合计骗取戴某某25万元用于赌博挥霍。
2.2019年5月至8月,被告人王强谎称做“后湖至高场煤气管道工程”需要资金周转,让戴某某办理“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款、“南京银行(飞贷)”贷款11.6万元(实际交付11.55万元),“华夏存管(爱钱进)”贷款12.05万元(实际到账7.3万元),向他人借款13.5万元,合计骗取戴某某32.35万元用于赌博挥霍。
3.2019年7月至10月,被告人王强谎称做“高场沙场工程”需要资金周转,让戴某某信用卡套现2万元、向他人借款33.69万元(实际交付33.55万元),合计骗取戴某某35.55万元用于赌博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骆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银行、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6.被告人王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熊冰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强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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