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王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宿州市埇桥区**街**号。被告人王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9月20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前罪未执行的余刑一年四个月零三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王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11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身体原因于2016年8月1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被告人王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当日宿州市看守所因被告人王某患有疾病决定对王某暂不收押,被告人王某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8月26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并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9年9月27日、2019年12月8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9年10月23日、2020年1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2日、2019年11月24日、2020年2月6日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在宿州市火车站南面欧亚医院门前,以3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甲海洛因约0.2克。
2019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在宿州市火车站南面小地下道西侧,以3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甲海洛因约0.2克。
2019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在宿州市火车站南面小地下道附近,以200元价格卖给彭某某海洛因约0.1克。
2019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在宿州市埇桥区火车站南面小地下道自己家中,以500元价格卖给赵某乙海洛因约0.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通话记录等书证;
2. 证人赵某甲、彭某某、赵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王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系毒品再犯,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前罪被决定暂于监外执行期间再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智兵
检察员:卢 丽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住宿州市埇桥区**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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