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检刑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王强,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01996********,汉族,职高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吉县,现住吉县**镇**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日被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贷款诈骗罪,经吉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4日被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强涉嫌贷款诈骗、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强原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信公司)员工。2018年于某某通过被告人王强曾在捷信公司手机APP办理分期贷款业务。该王同时获得于某某的一尾号为5974的农行卡及密码。2019年3月份,被告人王强利用其掌握的于某某在捷信公司贷款信息,通过更换APP预留手机号,登陆到于某某在捷信公司的手机APP账号,以于某某名义从捷信公司申请贷款65000元。捷信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分两笔向于某某尾号5974农行卡转存共65000元。当日,被告人王强分三次从该银行卡取出65000元。
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王强指使其妻杜某某设法获取张某甲的银行卡、身份证。杜某某以自己钱包丢失、其丈夫王强要给其转款5万元、需要借用张某甲银行卡收钱为由,获得张某甲尾号5778农行卡和密码,以办理手机卡为由拿走张某甲的身份证和手机卡。被告人王强又指使杜某某以张某甲的名义给捷信公司客服打电话更改张某甲在捷信公司手机APP的预留手机号。后被告人王强通过手机登陆张某甲在捷信公司手机APP的账号,以张某甲名义申请贷款56000元。2019年4月16日,捷信公司分两笔向张某甲尾号5778农行卡转存共56000元,被告人王强于当日将56000元取出。
2016年高某某通过被告人王强曾在捷信公司手机APP办理分期贷款业务。2019年5月份,杜某某受被告人王强指使,以还钱为由从高某某处获得尾号为4876农行卡和密码。被告人王强又指使杜某某以高某某的名义给捷信公司客服打电话更改高某某在捷信公司手机APP的预留手机号。后被告人王强通过手机登陆高某某在捷信公司手机APP的账号,以高某某名义申请贷款60000元。2019年5月4日,捷信公司分两笔向高某某尾号4876农行卡转存60000元,被告人王强于当日分三次将60000元取出。
2019年12月31日晚20时许,被告人王强与范某某到吉县吉昌镇水洞沟冯某甲家中索要债务,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王强在与冯某甲、冯某乙(系冯某甲兄长)、张某乙(系冯某甲母亲)撕扯过程中,使用随身携带的黑色折叠刀将冯某乙的腹部扎伤。经鉴定,冯某乙之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王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折叠刀。2、书证:到案经过;王强与捷信公司的劳动合同;员工离职结算表、离职结算清单、离职表等;还款金额明细;个人贷款申请表及授权书;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办单业务流程说明;捷信公司营业执照及金融许可证;捷信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及马某某工作证复印件;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单;王强、于某某、张某甲、高某某户籍证明;吉县公安局经侦大队2019001137号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3、证人证言:证人冯某甲、张某乙、范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于某某、张某甲、高某某、捷信公司诉讼代表人马某某、冯某乙陈述。5、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王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吉)公(司)鉴(伤)字[2020]9号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强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181000元,数额巨大,并将所得款项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强使用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强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王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王强还具有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强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永丽
检察官助理:刘建霞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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