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Z232号
被告人王录云(曾用名王亚臭),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海口市人,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镇**村**号,农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录云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10日至2020年9月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9月16日,被告人王录云在海口市琼山区**路**酒店门口将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交给周某某,将其从莫某某处租赁的丰田花冠小轿车(车牌号:琼AD****,车架号:LFMAP22C0A020****,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04504元)抵押给周某某,以该车抵押借款名义骗取周某某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清单等物证、书证;
2.证人王某某、莫某某、董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录云的供述和辩解;
5.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录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录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录云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录云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并
书 记 员:王旭梅
2020年9月17日
附:1.被告人王录云被取保候审,居住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118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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