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1104号
被告人王彤,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通州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镇**街**号。因吸毒,于2019年5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赌博,于2019年9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4月6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彤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彤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王彤伙同付某某、胡某某、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村一出租房内设置赌博机,通过退分兑换现金的方式招揽他人进行赌博,2020年8月2日民警在该场所查获“押分机”1台、“捕鱼机”1台(每台有8个独立操作单元),经鉴定均为赌博机,另在现场扣押账本、收款码等物。
2020年11月6日,被告人王彤接民警电话通知自行到通州分局胡各庄派出所接受审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周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彤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彤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彤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彤主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彤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彤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丽娟
检察官助理:孙艳丽
2020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王彤现在居住地候审。
2.侦查卷宗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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