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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彦平、吕思捷等7人抢劫案)(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4]719号

被告人王彦平,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627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甘肃省**和**乡**村**号,现暂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村。2014年6月2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思捷,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624198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地陕西省安塞县**镇**村**号,现暂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村。2014年6月2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泽鹏,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322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山西省盂县**镇**村**号,现暂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村。2014年6月2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超,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襄阳区**镇**村**组,现暂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村。2014年6月2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浩浩,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31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山西省绛县**镇**村**组**号,现暂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村。2014年6月2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12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甘肃省宕昌县**镇**村**社,现暂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村。2014年6月2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国俊,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21991********,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2014年6月2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彦平、吕思捷、李泽鹏、杨超、范浩浩、赵某某、肖国俊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9月2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彦平、吕思捷、李泽鹏、杨超、范浩浩、赵某某、肖国俊均系传销人员。2014年6月13日19时许,七名被告人以聚会的形式在本市朱宏路与北三环东南角的凤城广场公园聚集,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得知准备发展的贺某某在本市有朋友,按照其传销组织的规定不能加入,遂将此情况告知其余被告人。经商议肖国俊决定不发展贺并提议对其实施抢劫,其被告均表示赞同。被告人赵某某遂联系传销人员金某某、覃某某返回传销组织,由肖国俊告知二人将贺某某带至凤城广场公园。当晚22点许,被告人杨超望风,埋伏在公园内的被告人王彦平、吕思捷、李泽鹏、范浩浩、肖国俊五人趁四周无人之际,将来到公园的被害人贺某某拖入树林内拳打脚踢,抢得“OPPO”手机一部、现金200余元、农业银行卡及邮政储蓄银行卡各一张,逼问出银行卡密码后,五名被告人逃离现场。当晚,被告人肖国俊在三官庙村口光大银行自动取款机从被害人农业银行卡中将300元全部取出,后将抢得的两张银行卡及手机丢弃至三官庙村口河渠内。

2014年6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王彦平、吕思捷、李泽鹏、杨超、肖国俊等人又来到凤城广场聚集,王彦平称其团队拟发展的新人王某某(男,23岁)在本市有朋友,肖国俊、吕思捷提议不发展王对其实施抢劫,其被告均表示赞同。随后被告人肖国俊等人安排传销人员田某某、师某某将王某某带至凤城广场。当晚23时许,埋伏在公园内的被告人吕思捷、李泽鹏、杨超、肖国俊在公园内找到被害人王某某后,将其拖进树林内拳打脚踢,抢得现金1500余元、衣服等物品后逃离现场。事后被告人肖国俊向师某某索要了案发时师持有的被害人三星手机,后交予赵某某使用。经鉴定,三星手机价值900元,男士外套价值80元。

2014年6月25日,被告人王彦平、李泽鹏、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次日被告人吕思捷、杨超、范浩浩、肖国俊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

2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3现场图、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提取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银行明细;

4证人证言;

5被害人的陈述;

6.被告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彦平、吕思捷、李泽鹏、杨超、范浩浩、赵某某、肖国俊目无国法,发展传销人员不成遂结伙以暴力手段抢劫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张婷婷

2015年3月2日

附:1.被告人肖国俊联系电话1529196****,其余被告人现均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卷宗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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