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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彩宁、党立平等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宁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王彩宁(绰号“波斯猫”),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81********,汉族,不识字,无业,宁夏固原市人,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宁县**镇**村**队**号,现住宁夏中宁县**社区**区**号楼**单元**室。2016年5月25日因殴打他人被中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同年5月28日因病停止执行。2019年4月26日因涉嫌赌博罪被中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党立平,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41969********,汉族,初中文化,中宁县**局工作人员,宁夏中宁县人,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宁县**路**小区**号楼**号,现住宁夏中宁县**镇**村**号。2019年5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中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吴楠(绰号“楠楠”),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宁夏中宁县人,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宁县**镇**村**队**号,现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5年4月3日因赌博被中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元;2018年6月17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中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宁夏中宁县人,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宁县**镇**村**队**号,现住宁夏中宁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中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宁夏中宁县人,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宁县**镇**村**队**号,现住宁夏中宁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2年4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中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4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中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沈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41977********,汉族,大专文化,红寺堡**处工作人员,宁夏中宁县人,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宁县**街**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宁夏中宁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2月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中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中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彩宁、吴楠、党立平、龚某某、叶某某涉嫌赌博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于同年10月31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11月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分别于2019年12月15日、2020年3月1日退回补充侦查,中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15日、4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并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补充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沈某甲。其间,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王彩宁、党立平先后在中宁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新南街恒力源商贸有限公司、“浴足宫”、“天煜阁”茶楼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大肆敛财,为索要赌债,王彩宁纠集党立平、吴楠、龚某某及叶某某先后多次采取殴打、恐吓、滋扰、纠缠等手段向欠债人员及其家属暴力讨债,逐渐形成了以王彩宁为纠集者,党立平、吴楠、龚某某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其中,被告人王彩宁、党立平、吴楠、龚某某恶势力成员伙同叶某某实施了寻衅滋事犯罪;被告人王彩宁、党立平实施了开设赌场犯罪;被告人王彩宁、吴楠实施了敲诈勒索犯罪。

一、被告人王彩宁、党立平开设赌场罪

1.2012年3月份至2013年4月份,被告人王彩宁在中宁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自己家中开设赌场,组织多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六个月以上,平均每日抽头渔利人民币1200元(以下币种同)以上。

2.2013年5月份至2015年3月份,被告人王彩宁、党立平在中宁县河滨小区党立平经营的中宁县恒力源商贸有限公司内开设赌场,组织多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六个月以上,平均每日抽头渔利6000元以上。

3.2013年8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王彩宁、党立平在恒力源商贸有限公司、中宁县“浴足宫”(现沅隆足浴)开设赌场,组织多人以“推对子”的方式赌博十五日以上,何文龙(另案处理)在赌场上负责打水,平均每日抽头渔利5万元以上。 

4.2015年4月份至2016年3月份,被告人王彩宁、党立平在中宁县“天煜阁”茶楼开设赌场,组织多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六个月以上,平均每日抽头渔利6000元以上。

二、被告人王彩宁、党立平、吴楠、龚某某恶势力成员伙同他人寻衅滋事犯罪活动

1.2015年12月11日,被告人王彩宁为向沈某乙索要赌债,纠集党立平、吴楠,吴楠又纠集龚某某,到中宁县固海二泵站沈某乙兄长沈某丙的枸杞基地强拉沈某丙晒场的玉米,沈某乙妻子张某某阻止时,被吴楠、龚某某殴打。

2.2016年4月8日9时许,被告人党立平在中宁县华诚首府小区附近发现沈某乙,后驾车尾随至该小区东门口将沈某乙拦截,党立平电话通知王彩宁。后王彩宁纠集吴楠,吴楠纠集龚某某、叶某某,四人先后到达华诚首府小区东门口,王彩宁威逼沈某乙上车到“天煜阁”茶楼,沈某乙拒绝,吴楠持刀逼迫沈某乙上车和在场的其他人一起到“天煜阁”茶楼,后王彩宁、吴楠、龚某某、叶某某将沈某乙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沈某乙的伤情属轻微伤。

3.2016年4月27日、28日上午,被告人王彩宁纠集党立平、吴楠、龚某某、叶某某到沈某丙的枸杞基地找沈某乙索要赌债,采取围堵、辱骂、推搡、滋扰等方式阻挠沈某乙干农活,影响了沈某乙的正常生活及枸杞基地的正常生产秩序。29日,被告人王彩宁纠集党立平、吴楠、龚某某、叶某某再次到该基地向沈某乙索要赌债,阻挠沈某乙及基地的其他人员施肥、播种,干扰正常生产秩序。王彩宁等五人与沈某乙撕扯至田里,沈某乙妻子张某某持手机拍照时被叶某某夺走扔在水渠里,并将张某某推搡至水田里。党立平持橡胶棍将沈某乙打倒在地。经法医鉴定,沈某乙伤情属轻微伤。经中宁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张某某手机价值1328元。

4.2016年12月份的一天早上6时许,被告人王彩宁纠集吴楠等人到中宁县**小区沈某乙家中索要赌债,趁沈某乙之子上学之际进入屋内,并与沈某乙发生争执,直至9时许,中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将王彩宁等人劝离。

三、被告人王彩宁、吴楠敲诈勒索罪

2016年3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王彩宁与何某甲、何某乙等人在“天煜阁”茶楼打完麻将,何某乙离开茶楼,王彩宁以何某甲、何某乙打麻将过程中“打勾手”为由与何某甲发生争执,并电话联系其前夫吴某某。王彩宁电话威胁何某乙回茶楼处理此事,并指使吴楠将何某乙带回茶楼,吴楠驾车到何某乙家楼下,威胁何某乙随其到茶楼处理“打勾手”事宜。后何某乙与其丈夫李某某等人及吴某某相继到达茶楼,王彩宁抓住何某甲的头发撕扯被他人拉开。王彩宁采取语言威胁的方式逼迫何某甲和李某某每人给10万元的“损失费”,李某某被迫答应给王彩宁5万元后离开茶楼。当晚22时许,吴某某离开后,王彩宁指使吴楠驾车带何某甲外出凑钱,至次日4时许,何某甲被逼先后通过借钱、刷POS机等方式凑齐5万元现金交给吴楠,吴楠按照王彩宁的要求逼迫何某甲又出具了一张5万元的欠条后许可何某甲离开。后李某某在中宁县富康花园小区北门口附近将5万元现金交给了王彩宁。

四、被告人沈某甲、叶某某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7年11月份,田某某赌博时向沈某甲借4.5万元。同年12月份,田某某偿还沈某甲欠款0.5万元,因未按约定时间偿还剩余债务,沈某甲指使叶某某、毕某某到田某某家索要赌债未果。当月的一天下午18时许,沈某甲指使叶某某、毕某某将田某某带至中宁县“大都会”酒吧二楼一包间内,沈某甲要求田某某还债,田某某筹钱未果。至当晚23时许,田某某被迫出具了一张5万元的欠条后被许可离开。次日,田某某的妻子给沈某甲偿还了3万元,此后沈某甲又多次索要剩余的1万元赌债。2018年1月4日晚23时许,沈某甲、叶某某、毕某某到中宁县**乡**村田某某家中索要赌债,沈某甲和叶某某殴打田某某,在田某某的母亲严某某上前劝阻时,沈某甲、叶某某又将田某某及严某某殴打。案发后,被告人沈某甲自动投案,并与被害人田某某、严某某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彩宁、党立平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资金并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彩宁、党立平、吴楠、龚某某、叶某某持凶器拦截、恐吓、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彩宁、吴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恐吓的方式强行索取公私财物1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叶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所涉部分犯罪事实系共同犯罪,在寻衅滋事犯罪中,王彩宁、党立平、吴楠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龚某某、叶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中,沈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叶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王彩宁、党立平、吴楠、叶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沈某甲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沈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彩宁、党立平违法所得依法追缴、没收,对未被足额查封、冻结的违法所得,应依法继续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  骅

谭艳玲

陈  蓦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彩宁、党立平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楠、龚某某、叶某某现羁押于中宁县看守所;被告人沈某甲现取保候审,现住宁夏中宁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随案移送诉讼卷壹拾柒册。

3.随案移送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叁拾叁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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