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19〕679号
被告人王彩琴,绰号“胖嫂”,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现住湖北省大冶市**街**路**号**栋**室。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16日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彩琴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 月3 日至5 日,被告人王彩琴先后3次贩卖毒品给郭某某,其具体事实如下:
1、2018 年12 月3 日中午,被告人王彩琴收到郭某某微信转账300元,在大冶**楼下卖给郭某某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4颗和1小管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2018 年12 月4 日下午,被告人王彩琴收到郭某某微信转账200元,在大冶市**医院家属区大门处卖给郭某某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和1小管甲基苯丙胺。
3、2018 年12 月5 日下午,被告人王彩琴接到郭某某向其购买毒品的电话后,约郭某某在大冶市东岳路街道办事处**小区石某某租住房见面。被告人王某某收到郭某某给付的毒资1000元后,发现有公安人员抓捕,遂躲入租住房旁边空屋,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在其躲藏的空屋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和甲基苯丙胺1小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出院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搜查、称量、取样笔录;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彩琴多次向他人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彩琴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袁龙
2019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大冶市东岳街道办事处**路**号**栋**室,联系电话18171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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