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1〕308号
被告人王彪,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住**镇**村**组**号。曾因盗窃于2016年12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1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彪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8日5时许,被告人王彪在本市**镇**社区**路**号后门,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台铃牌电动车1辆(价值3364.58元)盗走,后逃离现场。2020年10月12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在深圳市**区**社区**连锁酒店**房内将王彪抓获。破案后,上述被盗电动车已起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彪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彪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邬婷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彪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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