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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彪非法持有毒品、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王彪,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镇**村委**组,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花园**座**单元**室。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6月24日被驻马店市泌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非法持有毒品于2019年7月3日被驻马店市泌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彪涉嫌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民警于2019年11月20日在被告人王彪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花园**座**单元**室的住处进行搜查时,当场从王彪住的北侧卧室衣柜第二层抽屉内搜查出一白色透明自封塑料袋的白色固体晶状物疑似毒品“冰毒”,民警当场对该疑似毒品进行称重,经称重,该疑似毒品净重6.44克。2019年11月21日,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民警再次对王彪该处卧室进行搜查,从卧室衣柜上方的红灯笼内搜查出十八小包白色透明自封塑料袋的疑似毒品“冰毒”及三个红色胶囊包装的红色疑似毒品“麻古”,在王彪前妻赵某某的见证下,民警对该次毒品进行称重,经称重,该十八小包白色透明自封塑料袋的疑似毒品“冰毒”净重3.7克,该三个红色胶囊包装的红色疑似毒品“麻古”净重0.64克。后经鉴定,该两次从王彪卧室搜查出的疑似毒品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1、被告人王彪于2019年7月在驿城区解放路张西市场北门贩卖1克冰毒给刘某某,刘某某支付1000元现金给王彪。2、2019年11月1日,王彪从驿城区解放路印象徐州后面的门缝里贩卖1克冰毒给刘某某,刘某某通过微信向王彪转账1000元。3、2019年11月3日,王彪从驿城区解放路印象徐州后面的门缝里贩卖七克冰毒给刘某某,刘某某通过微信向王彪转账10000元。4、2019年11月12日,王彪在驿城区解放路印象徐州后面的门缝里贩卖给刘某某4克冰毒,刘某某通过微信向王彪转账5000元。5、2019年11月17日晚22时许,王彪在驿城区解放路桂月园小区贩卖给刘某某1克冰毒,2019年11月18日凌晨刘某某向王彪微信转账1000元。6、2019年11月19日,王彪在驿城区解放路印象徐州后面的门缝里贩卖给刘某某5克冰毒,并送给刘某某3片麻古,向刘某某索要12000元毒资,刘某某该次购买尚未向王彪支付毒资。

综上,被告人王彪共非法持有10.14克冰毒和0.64克麻古。王彪分6次共贩卖给刘某某19克冰毒(其中5克冰毒尚未支付毒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称重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上缴毒品单据、微信聊天截图等;3.证人刘某某、赵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彪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等;6. 辨认、搜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彪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和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瑞

2020年1月21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王彪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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