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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彬、陈某甲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王彬,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农场**队,捕前住原籍;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澄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镇**村,捕前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花园**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彬、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18日至2019年12月2日);因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2日至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13时许,黄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王彬购买价值人民币6000元的50个毒品“开心果”,并通过微信转账6000元给王彬。随后,王彬就让被告人陈某甲去购买毒品,陈某甲就通过微信找“么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因“么某某”处只有35个毒品“开心果”,王彬就通过微信转账4600元给陈某甲,陈某甲就转账3700元给“么某某”用于购买35个毒品“开心果”。陈某甲和王彬拿到毒品后就一起开车到三亚。2019年7月20日0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和王彬在三亚市**路**会所**包厢内将35个毒品“开心果”交给黄某某和陈某乙。交易完成后,双方一起在该包厢内吸食了部分毒品。当日凌晨2时许,公安干警在**包厢内将被告人王彬和陈某甲抓获,当场从被告人王彬身上缴获一部苹果7手机;从被告人陈某甲身上缴获一部苹果8plus手机;从陈某甲处扣押一部手机和16个毒品“开心果”(经称量,共净重3克;经鉴定,检出尼美西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二部;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黄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彬、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6.勘验、检查。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彬、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彬、陈某甲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共同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彬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刑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邢美芳

检察官助理:何靓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彬、陈某甲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手机2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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