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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彬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236号

被告人王彬,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8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8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2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彬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王彬去到广州市花都区**********号门口,盗窃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聚喜莱牌电动车1辆(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1980元)。

2020年4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王彬去到广州市花都区********号门口,盗窃被害人肖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台铃电动车1辆(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1999元)。

2020年4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王彬去到广州市花都区******号门口,盗窃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珠江牌电动车1辆(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1175元)。得手后,被告人王彬驾车逃离现场,行驶至******号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被告人王彬处起获珠江牌电动车1辆(已发还被害人)、六角套筒1把、六角钥匙1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彬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渊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彬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物品(六角套筒1把、六角钥匙1条)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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