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王彬,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村**组**号。2008年王彬被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16年6月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攀枝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院我批准,于同年10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彬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被告人王彬在成都市购得一包毒品冰毒,6月15日王彬将这包冰毒装入一黑色双肩包后,携包搭乘姜某甲驾驶的无牌照大众轿车从成都市出发,沿G5京昆高速驶向攀枝花市。当晚11时许,车行至西昌市后王彬转乘姜某乙驾驶的无牌照奇瑞轿车继续赶往攀枝花市。出发前,王彬电话告知罗某某其要携带冰毒到攀枝花,让罗某某到高速公路服务区接他。16日凌晨1时许,王彬在京昆高速攀枝花服务区(往攀枝花方向)下车后,翻越车道中央隔离护栏来到对面的服务区(往成都方向),将黑色双肩包放于服务区加油站一侧角落空调外机旁的地上,等候罗某某。不久,罗某某乘车抵达该服务区,王彬正准备上车,守候在此的民警立刻执行抓捕。王彬见状迅速逃窜至加油站后面,翻越服务区围栏逃离现场,途中其手机掉落在服务区地上。民警将罗某某控制后,在服务区加油站一侧角落的空调外机旁发现了王彬的黑色双肩包,在包内查获一袋用白色、蓝色和“山东红枣”字样的三层塑料袋包装的疑似冰毒,以及剃须刀、电子秤等物品。经称量,查获的一包疑似冰毒净重1516.96克,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1.69%。
2019年9月21日,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区**村**组一出租房内将王彬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背包、剃须刀等物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书证;证人罗某某、姜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提取、称量、辨认等笔录;监控视频截图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彬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 萍
检察官助理:彭玉雪
2020年5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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