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558号
被告人王得华,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68********,汉族,文盲,务工。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公寓*栋*单元***室。曾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11月25日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5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得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至同年7月25日,被告人王得华先后来到本市***镇**村*组、***镇**村*组、***镇**村*组、**镇**村*组等地,以溜门入室的方式盗窃杜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刘某甲、喻某某家中财物,共盗窃现金3800元、手机3部、手表1块。经仙桃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3部手机、1块手表价值共计2227.29元。
2020年8月4日17时许,被告人王得华来到本市***镇**村移民点第*排,以溜门入室的方式盗窃刘某乙家中2部手机及1包香烟时被人发现,后王得华被群众抓获并移交公安民警。经仙桃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1包香烟、2部手机价值共计48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手机、手表照片;2.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周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杜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5.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指认现场等视听资料;8.被告人王得华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得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得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得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犯罪,系累犯,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丹凤
(院印)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得华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