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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德付、祝庆伟等7人敲诈勒索案)_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古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王德付,男,196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镇**村**组**号,2016年11月1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7年7月31日因刑满被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5月25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7月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祝庆伟,男,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1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路**里**园**楼**门**号, 2008年9月24日因犯诈骗罪被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5年11月12日因刑满被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5月25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7月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邢宝旅,男,196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4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镇**村**号,1990年4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滦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8年7月13日因刑满被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5月25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7月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立柱,男,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7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镇**村**号,2002年3月1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迁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2月14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无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8年4月3日因刑满被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5月25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7月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成岩,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镇***排**号,2010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8年12月13日因刑满被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5月25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7月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铁刚,男,196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2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5月25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7月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神通,曾用名:李神通,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4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8月11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8月2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德付、祝庆伟、邢宝旅、王立柱、王成岩、王某某(另案处理)、张铁刚、李神通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案发,被告人王德付、祝庆伟、邢宝旅、王立柱、王成岩、张铁刚形成恶势力团伙,在唐山多地进行敲诈勒索作案四起,另有一起违法事实,具体案情如下: 

  1、2019年12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王立柱到山西省原平市谎称要雇用刘某某的货车拉货。2019年12月12日凌晨4时许, 王立柱带领刘某某来到唐山市古冶区蒙福养老院外的一条胡同,由被告人王成岩骑一辆自行车假装碰撞在刘某某的货车上,而后被告人王德付、祝庆伟、王立柱、王成岩、邢宝旅等人以王成岩受伤需要治疗为名,合伙敲诈勒索刘某某3万元现金。 

2、2019年6月16日15时许,邢宝旅到山东省淄博市谎称要雇用赵某某的货车拉货。2019年6月17日凌晨4时许,邢宝旅带领赵某某来到唐山市古冶区蒙福养老院外的一条胡同,由佟某某(已死亡)骑一辆自行车假装碰撞在赵某某的货车上,而后王德付、祝庆伟、佟某某、“小新”(未确定身份)、邢宝旅等人以佟某某受伤需要治疗为名,合伙敲诈勒索赵某某8万元现金。 

  3、2019年11月11日13时许,张铁刚到山西省大同市谎称要雇用郭某某的货车拉货。2019年11月12日凌晨4时许,张铁刚带领郭某某来到唐山市路南区唐山八中附近的一条路上,由王成岩骑一辆自行车假装碰撞在郭某某的货车上,而后王德付、祝庆伟、王立柱、张铁刚、王成岩等人以王成岩受伤需要治疗为名,合伙敲诈勒索郭某某6.1万元现金。 

  4、2020年4月18日14时许,张铁刚到山西省临汾市谎称要雇用梁某某的货车拉货。2020年4月19日凌晨4时许,张铁刚带领梁某某来到滦州市烟草公司附近的一条路上,由李神通骑一辆自行车假装碰撞在梁某某的货车上,而后王德付、祝庆伟、王成岩、张铁刚、李神通等人以李神通受伤需要治疗为名,合伙敲诈勒索梁某某6万元现金。 

另查明一起违法事实:2020年5月23日14时许,王立柱到山西省平定县谎称要雇用潘某某的货车拉货。2020年5月24日凌晨4时许,王立柱带领潘某某来到唐山市古冶区蒙福养老院外的一条胡同,由王某某(另案处理)骑一辆自行车假装碰撞在潘某某的货车上,而后王德付、祝庆伟、王立柱、王成岩、王某某等人以王某某受伤需要治疗为名,合伙敲诈勒索潘某某钱财未遂,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2、被告人德付等人的供述;

3、帐证材料;

4、辨认笔录;

5、被告人德付等人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德付、祝庆伟、邢宝旅、王立柱、王成岩、张铁刚、李神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钱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王德付、祝庆伟、邢宝旅、王立柱、王成岩、张铁刚、李神通敲诈勒索钱财属数额巨大,被告人王德付、祝庆伟、邢宝旅、王立柱、王成岩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德付、祝庆伟、邢宝旅、王立柱、王成岩、张铁刚、李神通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王德付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祝庆伟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邢宝旅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王立柱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王成岩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张铁刚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李神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峰

                                 检察员: 刘船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德付、祝庆伟、邢宝旅、王立柱、王成岩、张铁刚、李神通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证据目录;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4、案卷5册;

5、王某某另案处理;

6、涉案物品压力钳一把、比亚迪汽车一辆现扣押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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