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王德元,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县**乡**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21日被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德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5日22时23分许,被告人王德元在惠阳区**街道办**路**号路边,使用一把钥匙作为作案工具,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黑色电动车(经鉴定,价值2623.97元人民币),得手后逃离现场。破案后,公安机关缴获被盗上述车辆,并经依法扣押后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查记录,到案经过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德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德元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伟亮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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