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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德勤盗窃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王德勤,男,197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办事处****组。因犯绑架罪,于2004年6月15日被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1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4日被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0日被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9日被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6日被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17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德勤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王德勤在本市樊城区**广场**酒店旁的天桥下,发现被害人刘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雅迪TDR2005Z电动车忘拔钥匙,遂将该电动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40元)。案发后,该电动车已被民警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雷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被告人王德勤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德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德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德勤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德勤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波

检察官助理:祁宏坤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德勤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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