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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德厚贩卖毒品案)_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泉院一部刑诉〔2020〕Z175号 

  被告人王德厚,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6年6月19日被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德厚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1日20时左右,被告人王德厚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西街丽和阳光城小区南门马路对面,将1小包毒品(0.1克)海洛因以400元价格贩卖给武某某。

2.2020年5月12日13时左右,被告人王德厚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西街丽和阳光城小区南门马路对面,将1小包毒品(1克左右)海洛因以1800元的价格贩卖给武某某。

3.2020年5月14日15时左右,被告人王德厚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西街丽和阳光城小区南门马路对面,以850元价格将两小包毒品海洛因向武某某出售时,被当场查获。民警在被告人王德厚身上收缴两小包疑似毒品,经鉴定其成分为海洛因(净重0.44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指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德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德厚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现场查获毒品海洛因0.44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王德厚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德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玉荣

检察官助理:鲁存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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