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556号
被告人王德友,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03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同住址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街**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德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王德友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广达商城7号楼楼下,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地的一辆红白色相间的金城动力牌摩托车盗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价格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前科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材料;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德友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辨认笔录、指认作案笔录、照片等;7.视频资料:天眼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德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德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德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德友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德友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德友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娟娟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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