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王德发,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镇**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8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2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兴县看守所。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德发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7日向长兴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长兴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同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月14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同案犯李胜荣(已判)与同案犯杜江(已判)经事先商议,以电话联系的方式向被告人王德发求购毒品甲基苯丙胺,同月19日,杜江向被告人王德发汇款4万元(人民币,下同)作为购买毒品的定金。同月20日,杜江指使曾某驾车赶赴广东省惠州市,并让李胜荣将余款9.5万元汇至王德发账户。2015年1月22日,被告人王德发在其广东租房内将12包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杜江,并从中获利。
2015年1月23日,杜江在途径浙江省德清县杭宁高速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其乘坐的浙E*****丰田轿车后备箱内查获毒品疑似物12包,净重共计2977.39克。经鉴定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10月28日,广东省东莞市石龙分局在处理一起治安纠纷时发现被告人王德发系追逃人员,随即对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银行交易明细、通话记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李某某、赵某某等证言;
3、同案犯杜江、李胜荣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王德发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德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德发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德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德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德发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沈佩明
检察官助理 :车晓莲
2020年4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德发现羁押于长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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