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945号
被告人陈青仕(又名陈平),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0********,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8日被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于2017年2月14日减刑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2日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德叶,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30日被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至2015年3月30日止)。现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同日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青仕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德叶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以来,被告人王德叶通过微信电话多次与被告人陈青仕联系购买毒品,并约定好购买毒品的数量和价格。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王德叶以105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陈青仕购得30克毒品后,放在其家中一双肩包内。2020年7月17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王德叶在镇雄县花郎乡文阁村大渡口路段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民警查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用于吸食毒品的工具,并从其家房屋内的一个黑色双肩包内查获两包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分别为20.95克、12.72克,经鉴定:两包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告人陈青仕、王德叶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德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青仕、王德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青仕属累犯,被告人王德叶有一次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陈青仕判处9-11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王德叶判处8-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翁乾虎
2020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陈青仕、王德叶现羁押于镇雄县公安局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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