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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德合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811号 

  被告人王德合,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德合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1时许,被告人王德合与孙某某(同案不起诉)、翟某某、陈某某(系孙继成女友)等人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都市港湾“**”KTV的某甲包房内喝酒唱歌,期间翟某某、陈某某走错房间到某乙包房内与被害人熊某某、阮某某等人喝酒,孙某某知道后与王德合相继进入某乙包房,持啤酒瓶殴打熊某某、阮某某,致熊某某、阮某某受伤。经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熊某某、阮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翟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熊某某、阮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德合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德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德合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德合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案发后被告人王德合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必沙

                                               检察官助理 李佳怡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王德合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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