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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德彦、赵某某等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王德彦,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22625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于甘肃省康县,住甘肃省康县**镇**村**社。被告人王德彦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8月16日因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该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22625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于甘肃省康县,住甘肃省康县**镇**村**社**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226251981********,汉族,初中文化,客车司机,出生于甘肃省康县,住甘肃省康县**镇**街**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苟某甲,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22625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于甘肃省康县,住甘肃省康县**镇**村**社。被告人苟某甲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德彦、赵某某、王某某、苟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王德彦、赵某某、王某某、苟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28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王德彦从淘宝网上购买射钉器及配件,通过视频学习制作、改装枪支知识,利用电焊机、切割机改造出疑似枪支3把并将其中1把疑似枪支以人民币200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苟某甲。后被告人王德彦在明知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需要改造枪支的情形下,仍帮助上述人员购买射钉器及配件,收取王某某人民币200余元、收取赵某某人民币100余元,后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自行或委托他人对购买的配件进行组装和改造,其中被告人赵某某改造疑似枪支2把、王某某改造疑似枪支1把。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王德彦疑似枪支2把、苟某甲疑似枪支1把,该3支疑似枪支均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直径7mm的金属弹丸,枪口比动能大于1.8 J/cm2,均认定为枪支。送检的赵某某疑似枪支2把、王某某疑似枪支1把,该3支疑似枪支均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钢珠弹丸,枪口比动能大于1.8 J/cm2,均认定为枪支。

2019年8月15日,甘肃省康县碾坝派出所民警以核实其他事由为名电话传唤被告人王德彦,王德彦到该所后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民警现场抓获并带领公安民警至其住处扣押疑似枪支2把。王德彦到案后主动交待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帮助他人购买射钉器、钢管等零部件的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王某某,后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民警于当晚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并从其住处扣押疑似枪支1把。被告人王德彦委托其妻子崔某甲帮助联系赵某某、苟某甲上交疑似枪支。后被告人苟某甲儿子苟某乙联系其父亲苟某甲找到1把疑似枪支并提交给公安机关,后被告人苟某甲于2019年9月24日主动至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投案;被告人赵某某让他人将2把疑似枪支交给崔某甲,后崔某甲将该2把疑似枪支上交公安机关,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上述人员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对6把疑似枪支及若干配件进行了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德彦、赵某某、王某某、苟某甲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淘宝购买记录照片截图、调查评估意见书、指定管辖批复、指定管辖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崔某甲、崔某乙、苟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德彦、赵某某、王某某、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德彦、赵某某、王某某、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德彦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情节严重、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非法制造枪支、被告人苟某甲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追究被告人王德彦的刑事责任;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的刑事责任;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被告人苟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德彦、赵某某、王某某共同实施部分非法制造枪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德彦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可以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德彦有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被告人的立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德彦、赵某某、王某某、苟某甲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守珍

2020年5月29日

附:

    1. 被告人王德彦现取保候审于甘肃省康县**镇**村**社、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甘肃省康县**镇**街**号;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甘肃省康县**镇**村**社**号;被告人苟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甘肃省康县**镇**村**社;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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