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451号
被告人王德明,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0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小区**栋**单元**室(同户籍所在地)。1986年1月28日因犯惯窃罪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89年2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因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羁押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因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羁押未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3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德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6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下旬某日,被告人王德明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古街281号便宜坊烤肉店二楼内,将重约8克冰毒以5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
2.2018年10月下旬某日,被告人王德明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古街281号便宜坊烤肉店二楼内,将重约8克冰毒以5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
3.2018年12月初某日,被告人王德明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古街281号便宜坊烤肉店二楼内,将重约8克冰毒以5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
4.2018年12月8日,被告人王德明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地德里小区,将10克冰毒以5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
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王德明在哈尔滨市群力家园A3栋1单元2001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在王德明上衣兜内及手包内查获毒品冰毒4包共计3.93克。
综上,被告人王德明共计贩卖冰毒4次,共计37.9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白色晶体4包(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现场检测结果报告书、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德明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书;
6.电子数据: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德明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萍芳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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