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王德炎,男性,1969年9**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1196909210012362301196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住滨江东路住**路82**号5202**室,因犯贷款诈骗罪,于2013年3月26日被上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德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陈红伟某甲(身份待查)带了3克左右的冰毒和麻果到被告人王德炎的家中,称其卖给陈庆仁某乙等人的冰毒最低300元一套(一克冰毒和一个麻果为1套),并提出上饶有谁需要毒品,让王德炎帮忙介绍联系。被告人王德炎将陈红伟某甲给他的冰毒和麻果拿到时兵某某(另案处理)家中吸食。吸食过程中,王德炎说出该毒品的来源及陈伟红某甲叫他帮忙介绍买家。时兵某某说需要购买50套冰毒,因担心陈红伟某甲收钱不给货,遂叫王德炎出面联系。被告人王德炎收取了时兵某某15000元毒资后联系陈红伟某甲,于2019年11月26日通过现金存款的方式向陈红伟某甲支付毒资10000元,后又向陈红伟某甲微信转账3000元。2019年11月30日20时许,陈红伟某甲在上饶市信州区“百鸥园**园”附近的一家小店里将65套冰毒交给被告人王德炎,被告人王德炎收下毒品后送到时兵某某家,并告知是65套毒品。时兵某某验货后,又支付给被告人王德炎4500元毒资,并与王德炎一起吸食了约0.5克左右,后拿出5克冰毒准备与他人交易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在时兵某某家中查获涉案冰毒62.29克,麻果5.17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上饶县人民法院(2013)饶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交通银行明细表、微信名照片、被告人王德炎与陈红伟某甲的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被告人王德炎与时兵某某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
2、上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3、称重笔录、搜查笔录;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6、证人时兵某某的证言;
7、被告人王德炎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德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德炎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德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德炎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慧艳
检察官助理:占鑫平
(院印)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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