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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德礼强奸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强奸罪,于1993年2月11日被原毕节县人民法院(现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1999年7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溜进被害人周某甲家,趁周某甲熟睡之际,欲对周某甲实施强奸,因周某甲惊醒后逃走而未得逞。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周某乙、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之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青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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