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德祥,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1085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穆棱市穆棱林业局**林场**组**号,现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小区**楼**单元**室。被告人王德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 4月24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德祥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德祥,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王德祥通过翻窗的方式进入海州区通灌南路世纪缘八楼“自然美”美容店内,盗窃数盒化妆品 ,经鉴定,被盗化妆品的价格为人民币84740.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乔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德祥的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连价认定[2019]52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搜查、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德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德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德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焦新艳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德祥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5150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