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公诉刑诉〔2019〕209号
被告人王德荣,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4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群众,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所在地宜章县**镇**村**组,住宜章县**镇**街卫校旁。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0月15日被宜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宜章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德荣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0月,被告人王德荣多次为段某某、李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并在其位于宜章县**镇**街**房**段某某、李某某一起吸食。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初的一天中午,李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王德荣要其代购200元冰毒,然后与段某某一起到了王德荣的铁皮房。王德荣让“大鼻子”送了200元冰毒,随后三人在铁皮房内一起吸食该毒品;
2.2019年8月初的一天中午,段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王德荣要其代购200元冰毒,然后与李某某到了王德荣的铁皮房。王德荣让“大鼻子”送了200元冰毒,段某某给了王德荣30元“辛苦费”,王德荣先行离开。段某某、李某某两人在铁皮房内一起吸食该毒品;
3.2019年9月30日中午,段某某、李某某相约到被告人王德荣铁皮房吸食毒品,王德荣到宜章县玉溪镇南京洞开发区“罗瘸子”处购买了200元冰毒,李某某给了王德荣25元“辛苦费”。随后三人在铁皮房内一起吸食该毒品;
4.2019年10月6日中午,段某某、李某某相约到被告人王德荣的铁皮房吸食毒品,王德荣到到宜章县玉溪镇南京洞开发区“罗瘸子”处购买了200元冰毒,段某某给了王德荣30元“辛苦费”,王德荣先行离开。段某某、李某某两人在铁皮房内一起吸食该毒品。
(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王德荣在其家中被抓获,后供述了以上主要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微信转账截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勘验、检查笔录:宜章县公安局侦查员对现场的勘验、检查笔录;证人的辨认笔录;
3.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德荣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德荣明知是毒品而贩卖,情节严重,并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永志
2019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王德荣现羁押于宜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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