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王德,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案发时系北京市**顾问有限公司销售人员,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镇**街,现住顺义区**镇**桥**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德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王德以在北京市顺义区首创公园城投资门脸房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卢某某(男,48岁,河北省人)人民币10万元。2020年5月,被告人王德以预先押钱投资别墅的名义,骗取卢某某人民币30万元。王德在立案前退还卢某某人民币6万元,立案后退还2万元。
2020年5月,被告人王德采取同样手法,以预先押钱投资别墅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甲(女,29岁,朝阳区人)人民币7万元,立案前已退还人民币64000元。
被告人王德经电话传唤到案。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据复印件、借条复印件、微信聊天页面截图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某、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德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德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德经电话传话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德在立案后退赔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德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珑瑛
检察官助理:李奕萱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德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笔录两份、散材料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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