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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德金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王德金,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3261987********,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会泽县,住会泽县**乡**村委会**组。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德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王德金窜至昆明市呈贡区七彩云南第一城附近,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水池旁的一辆白色捷安特牌自行车盗走,后将自行车骑至昆明市官渡区玫瑰湾路边以800元的价格销赃,之后用违法所得购买了一部金立手机,其余所得被其挥霍。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300元。

2.2020年3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王德金窜至昆明市呈贡区上海东盟大厦附近,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大厦门口的一辆金色捷安特牌自行车盗走。后将自行车骑至昆明市官渡区福德村旧货市场以800元的价格销赃,赃款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金立牌手机一部;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3.被害人李某某、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德金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证结论书;6.辨认笔录;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德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德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王德金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妍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德金现被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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