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1〕34号
被告人王德顺,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3251990********,布依族,文盲,住贵州省贞丰县**镇**村**组。因盗窃于2010年3月28日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3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0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5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9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2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于同年12月30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并于当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5日被依法逮捕,于2021年1月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德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王德顺伙同“小某某”(另案处理)至本市横店镇横店社区金南新村王某某户,“小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王德顺溜门入户实施盗窃,从被害人王某某放在一楼客厅酒柜上的钱包内窃得现金人民币600元及价值人民币24元的猪年纪念币2枚,从一楼客厅酒柜上窃得价值人民币17459元的金手镯1个、硬盒中华牌香烟2包。后两人又至本市横店镇横山村被害人翁某甲户,采用相同方法,溜门入户,从二楼卧室内被害人翁某甲的裤子内窃得人民币150余元。后两人逃离现场。
2019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王德顺在本市横店镇影视大道被抓获。归案后,被告人王德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被侦查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在监视居住期间,被告人王德顺经多次传唤未到案,于2021年1月5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暂扣款票据、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证人翁某乙、瓮某丙的证言;
3、 被害人王某某、翁某甲的陈述;
4、 被告人王德顺的供述与辩解;
5、 贵金属饰品检验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德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德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德顺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王德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宇平
(院印)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德顺现被监视居住于居住处,联系电话18066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式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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