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王志,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号,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号。2002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5年5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1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建,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镇**村**里**号,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里**号。2002年6月因犯抢夺罪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4年6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1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振森,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号,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号。2019年5月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1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志、李建、李振森涉嫌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9年9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至2019年9月23日。因事实不清,于2019年9月23日退回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10月23日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9年1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至2019年12月8日。因事实不清,于2019年12月6日二次退回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6日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至2020年2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志、李建、李振森采用威胁手段向在天津**农产品批发市场批发白条鸡的生产厂家及批发商敲诈每斤白条鸡5分钱的好处费。其中敲诈天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198793.5元,敲诈该公司批发商赵某某15万余元,敲诈天津**产品有限公司30余万元,该公司批发商王某乙15万余元,敲诈河北**养殖有限公司批发商张某甲5万余元,敲诈唐山市丰南区**禽畜有限公司批发商张某乙7000余元。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志、李建、李振森在天津**农产品批发市场批发白条猪期间还多次强迫该市场的商户购买其推销的白条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丙、董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志、李建、李振森,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志、李建、李振森,以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晓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志、李建、李振森现被羁押于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5张。
3.量刑建议书3份。
4.被告人王志辩护人刘崇彬,天津金辰律师事务所;被告人李建辩护人路冲,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被告人李振森辩护人李超,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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