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王志兴,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乡**村委会**村**号。因犯故意杀人罪,于1992年10月22日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6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志兴、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王志兴、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9日晚,王志兴来到进贤县民和镇老天桥附近的兄弟酒店,使用撬棍撬开该酒店的防盗门进入店内,盗得3瓶李渡老精品酒、1条青花瓷香烟、1条云烟黑金刚印象香烟。经鉴定,价格为2460元。
2、2019年9月28日晚,王志兴来到进贤县民和镇水上公园水云涧茶餐厅,使用撬棍撬开该餐厅的防盗窗进入店内,盗得1条青花瓷香烟、7包青花瓷散烟, 1条软中华香烟、3包软中华香烟,1条硬中华香烟、10包硬中华香烟、1条吉品金圣香烟。经鉴定,价格为3146元。
3、2019年10月8日凌晨,王志兴来到进贤县民和镇祥云路的华仔私厨菜饭店,使用撬棍撬开该店的防盗窗进入店内,盗得3瓶李渡一号白酒、1瓶劲酒。经鉴定,价格为340元。
4、2019年10月27日晚,王志兴来到进贤县民和镇的奥林超市,使用撬棍撬开该店的防盗窗进入店内,盗得1条软瑞香香烟、1条玉溪香烟、800余元现金。经鉴定,价格为1000元。
5、2019年11月17日晚,王志兴来到进贤县民和镇云桥南路的红旗酒店,使用撬棍撬开该店的防盗窗进入店内,盗得3瓶毛铺1953酒、1瓶四特雅韵酒、1瓶四特印象酒。经鉴定,价格为2010元。
6、2019年11月20日晚,王志兴来到进贤县民和镇康盛阳光城幼儿园旁的百味园饭店,使用撬棍撬开该店的防盗窗进入店内,盗得1条天骄圣地香烟、4包青花瓷香烟、4包硬中华香烟、2瓶四特雅韵酒。经鉴定,价格为1642元。
7、2019年11月23日晚,王志兴来到进贤县民和镇中山大道乡下菜饭店,使用撬棍撬开该店的防盗窗进入店内,盗得2瓶四特雅韵酒、2瓶李渡老精品酒。经鉴定,价格为1156元。
8、2019年11月26日晚,王志兴来到进贤县民和镇园丁路杨家村小支超市,使用撬棍撬开该店的防盗窗进入店内,盗得1条阳光利群香烟、1条软中华香烟、1条硬中华香烟、1条龙凤呈祥香烟、1条红瑞香香烟、1条芙蓉王香烟、3条吉品金圣香烟、1条软玉溪香烟、7包青花瓷香烟、200余元现金。经鉴定,价格为3586元。
9、2020年1月20日晚,王志兴来到进贤县民和镇苗圃农庄饭店,使用撬棍撬开该店的防盗窗进入店内,盗得2条吉品金圣香烟、2瓶四特印象酒、2瓶四特弘韵酒、一部vivo手机。经鉴定,价格为1727元。
10、2020年2月6日22时许,王志兴和刘某某来到进贤县种子公司旁的小宋平价超市,使用撬棍撬开该超市的防盗窗进入超市,盗得2条吉品金圣香烟、3条灰色七匹狼香烟、1条延安红韵香烟、1条延安青春岁月香烟、1条软包阿诗玛香烟、1条软包玉溪香烟、1条苏烟五星红杉树香烟、1条硬盒红双喜香烟、1条紫光滕王阁香烟、1条黄鹤楼雪之景香烟、3条黄鹤楼软蓝香烟、13包软中华香烟、11包硬中华香烟、2包金圣青花瓷香烟、1包和天下香烟、6包金圣典藏瑞香香烟、4包云烟百味人生香烟、7包玉溪和谐香烟、3包芙蓉王香烟、6包吉品金圣香烟。经鉴定,价格为5703元。
被告人王志兴、刘某某于2020年2月16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于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舒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志兴、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志兴、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志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经鉴定被盗财物价格为23770元;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经鉴定被盗财物价格为5703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王志兴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勇
2020年6月24日
附:1.被告人王志兴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