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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志刚盗窃案)_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一部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王志刚,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02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黄石市黄石港区**街道**里**号**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11月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05年11月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09年8月10日被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2018年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志刚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志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志刚摩托车经过黄石市黄石港区**路**菜馆附近时,看到被害人冯某某将停在路边的**牌SUV型轿车车门未锁,遂打开车门进入车内,将副驾驶座位上手提包内的3000元现金和1包黄鹤楼1916香烟盗走,所盗财物被其挥霍。经认定,被告人王志刚所盗1包黄鹤楼1916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黄石市黄石港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志刚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志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志刚盗窃他人财物共计3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志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志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志刚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娟

检察官助理:徐晓康

2021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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