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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志刚贩卖毒品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王志刚,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6196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高新区二环路南********单元**号。因犯强奸罪、流氓罪,于1983年被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1992年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6日被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4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武侯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志刚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王志刚被检举贩卖毒品,侦查人员于当日11时许,在成都市高新区芳华街69号核动力院宿舍6幢楼下将王志刚挡获。

王志刚被挡获时,民警从其身上查获华为手机1部,烟盒1个,烟盒内装有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固体状物质5袋、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固体状物质4袋、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固体状物质1袋、用白色纸包裹的白色固体状物质2袋(净重3.8克)。

民警到王志刚位于成都市高新区芳华路69号7栋2单元7号的住处,搜查出黑色塑料袋装的白色固体状物质1包(净重7.99克),纸盒1个,纸盒内装有用透明塑料袋装的白色固体状物质8袋(净重1.8克),以及吸毒工具等。

经鉴定,烟盒内的12袋白色固体状物质和黑色塑料袋装的白色固体状物质含有海洛因成分,纸盒内的8包白色固体状物质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王志刚有贩卖毒品的行为,其中,曾向陈某某多次贩卖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搜查、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志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国栋

OO二十二

附:

1.被告人王志刚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伍册,提讯提解证、换押证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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