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19〕537号
被告人王志坚,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住宁乡市**镇**社区**组,因涉嫌盗窃罪,经宁乡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30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8日被宁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志坚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其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王志坚伙同彭某某(已判决)在宁乡市菁华铺乡**村**组谢某某家中,采取由同案人彭某某在外望风、被告人王志坚踹门入室的方式,盗走屋内两座木质钟馗佛像和一个木质令牌。经湖南省文物鉴定中心认定:被盗财物价值5000元。
2019年4月7日,被盗两尊木质钟馗佛像及木质令牌已被追回,并依法发还给被害人谢某某。
2002年10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熊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志坚及同案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及告知笔录;6.笔录类证据: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志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志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王志坚在共同犯罪中,相互分工,作用相当,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
2.被告人王志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3.被告人王志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4. 被盗财物已追回,并依法退还给了被害人谢某某。
5. 被告人王志坚表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志坚犯盗窃罪判处十个月内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彭艳
2019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志坚现取羁押于宁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证人名单各一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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