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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志学盗窃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577号

被告人王志学,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3197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被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被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9日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7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志学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4日13时50分左右,被告人王志学伙同丁盼(另案处理)在本市渝中区解放碑八一路177号雨田商务大厦一楼优衣库门口台阶上,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从其上衣右口袋扒窃一部价值人民币1877元(以下币种相同)的蓝色华为P30手机,后二人在本市江北区将盗窃所得的手机以1300元的价格出售给石某某,并平分赃款。

2020年5月15日10时许,民警在本市南岸区响水路63号1-3将被告人王志学抓获,从其身上查获并扣押赃款人民币650元,建议依法处置。被告人王志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5月15日,民警从石某某处查获被盗手机后,于2020年5月25日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手机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指认手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3.同案人丁盼、证人张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志学的供述与辩解;

6.指认作案现场笔录;

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志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志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志学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被告人王志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王志学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志学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俊斌

检察官助理:秦圣卓

2020年7月6日

附:1.被告人王志学现取保在家;

2.案卷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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