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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志宏、林炳德聚众斗殴等案)_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诉刑诉〔2019〕296号

被告人王志宏,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户籍所在地和住所为永春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永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于2015年7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月26日由永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炳德,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户籍所在地和住所为永春县**镇**村**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8月18日被永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2年3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志宏涉嫌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一案,被告人林炳德涉嫌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一案,分别于2019年9月24日、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9月26日、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年底以来,林某甲(另案处理)与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林某己(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王志宏、林炳德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永春县蓬壶镇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林某甲为首,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以及被告人王志宏、林炳德等人参与的恶势力团伙。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聚众斗殴罪

林某乙因殴打林某庚(另案处理)被永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于2018年5月15日被释放当天为了报仇在林某甲的指使下与林某庚相约斗殴。林某乙纠集被告人王志宏、林炳德以及林某丁、林某戊等人到永春县**镇**酒店聚集,林某庚纠集林某辛、辜某某、谢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到**镇**村一公园集合。当谢某某等人驾车行驶到**酒店外路段时,与林某乙等人相遇,林某乙、林某丙分别驾驶二辆小轿车载被告人王志宏、林炳德以及林某丁等人在**镇街道追逐、拦截、撞击谢某某等人驾乘车辆。

二、敲诈勒索罪

2016年年底至2017年年初的一天晚上,林某甲通过林某丁向吕某某开一重庆时时彩网络赌博账号进行赌博,后以该网站的开奖记录与官方的开奖记录不一致,吕某某诈赌为由,指使林某丁、林某乙、林某丙、林某壬及被告人王志宏等人将吕某某载到永春县**派出所门口、**镇仙洞停车场等地,采用要报警、持电棍等手段胁迫吕某某赔偿。几天后,被害人吕某某拿出人民币10万元赔偿给被告人林某甲。

三、开设赌场罪

2018年8月27日到同年9月2日间,林某甲伙同林某癸以及被告人林炳德在永春县**镇经营“永盛”时时彩网络赌博网站代理账号h818,接受下线林某乙、林某丁等人投注计人民币14191814元。

被告人王志宏、林炳德分别于2019年7月10日、8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志宏、林炳德的身份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癸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志宏、林炳德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志宏、林炳德伙同他人无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持械与他人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志宏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胁迫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炳德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志宏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志宏、林炳德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炳元

2019年10月23日

附:1.被告人王志宏、林炳德现羁押于永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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