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公诉刑诉〔2019〕101号
被告人王志富,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83********,满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捕前住**镇**村**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4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8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志富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8日14时许,被告人王志富与村民黄某某在本村青龙满族自治县双山子镇大汇河村张某甲家小卖部内打扑克时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王志富驾驶冀CE10**号轿车故意冲向本村张丈子庄张某乙家南侧公路路北的黄某某、张某丙、张某丁、王某甲等人,将黄某某腿部撞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冀CE10**黑色桑塔纳轿车一辆;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等书证;3.证人王某乙、张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志富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志富不顾公共安全,故意驾车冲撞被害人,致使被害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占国
2019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志富现羁押于青龙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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